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触动社会神经的事件时,媒体的报道该怎么做?

  • 中国青年报
  • 2020-04-15 09:11:27

近日,由于社会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领域的高度关注,相关媒体报道增多,在履行舆论监督使命、促进问题更好得到解决的同时,一些报道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触动社会神经的事件的时候,媒体的报道该怎么做?

以新闻人的眼光看,调查监督类报道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平衡原则的崩塌。一些涉未成年人权益报道被责难的原因,正是因为报道偏向于事件中的一方,从而引发舆论的反弹。

《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是所有新闻从业者在入门时几乎都要拜读的经典书目,书中极为重要的一条原则为:新闻工作者应该尽量使新闻全面均衡,给事件中的每一方都赋予发言的机会,切忌听信一家之言,过早给事件定性。

在消息飞得越来越快的流量时代,信息生产也不得不紧跟热点,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很多人获取了事件的一个侧面便立刻想要发布。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蜂巢式新闻”,信息生产者像筑巢的工蜂,一点一点地拼凑事件的全貌。然而,作为负有专业报道职责的新闻人,更要谨慎施为,在下结论前先“让新闻飞一会儿”,对收集到的每一个信息碎片采取审慎态度。

有一本新闻学名著叫《报纸的良知》,里面写道:不真实的恶果在报纸上往往会放大上好几倍,所以对事实的叙述不能给读者留下错误印象。著名新闻记者穆青认为,“新闻是一种叙事文”。这意味着不同的叙事话语会产生不一样的传播效果。媒体肩负着引导舆论的责任,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性侵事件,必须如履薄冰地对待每一次报道。

那么,在这样的事件中,媒体应该怎么做自己的报道呢?

不管在哪一个文明社会中,性侵儿童都是主流社会深恶痛绝的恶劣行径,也往往能够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2017年,某国际主流大报在揭露哈维·韦恩斯坦的性侵案件之后,又连续密集性地报道了美国体操协会队医拉里纳萨尔性侵队员事件和澳大利亚天主教神职人员大规模性侵儿童事件。其对待性侵案件报道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表现的职业道德,被视为新闻工作者操作的范例。

首先,在每个案件中,记者都会深入挖掘受害人的心路历程,在性侵定义和受害者创伤方面下很大的功夫,在报道中呈现受害者受到的精神伤害。对于受害者遭受侵害后有可能患上的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都有了解,才不至于认为“受害人对侵害者表达过爱意就不是性侵”。

其次,在近几年关于性侵的数百篇报道中,该报极少报道关注侵害者发起的对受害者有利的行为,几乎不会合理化侵害者的行为。在伦理上,这一系列报道同情遭受权力压迫的性侵受害者,优先为弱势群体提供发声渠道,为社会公共正义发声。

相关案例为我们报道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案件,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间。在发表报道之前,先筛选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坚持全面性、平衡性,在最基础的技术方法上不失误;其次,要深挖事件过程,引入专业视角,不要盲信某些片段式的信息;最后要谨守自己的良心,要站在社会公义的角度上发声。

有人会有疑问,偏向受害者的报道方式,是否违背了平衡原则?著名新闻学者迈克尔·舒德森在《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一书中诗意地比喻了记者寻求真相的过程:客观性往往就像物理实验中的小孔成像,你只能看到真相倒映出来的模糊印象,却永远无法追寻得到。在接近平衡、客观的过程中,心中始终有一把伦理的秤,才能让报道传递温情而不是冷漠。

社会有时候像一层无垠的“无知之幕”,不知道什么时候,侵害就会降临,旁观者沦为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总有人需要在此时大声疾呼,记者,就应当是站出来点亮黑暗的人。

为无声的弱者发声,为社会的良心代言,永远是新闻人颠扑不破的追求。

关键词: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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