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违规现象并不少见 涉及软件数量日益增多
- 法制日报
- 2020-08-03 16:53:10
●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App普遍存在越界索权现象,比如视频类App要求读取运动数据、资讯类App要求开启相机和麦克风录音权限等
● 目前相关部门对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罚手段有限,主要依靠企业自律,或是监管部门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和下架等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没有锋利的“牙齿”能震慑这类行为
● 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对App上架环节的事前审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进行相应回应;加大对违法违规App的惩处力度;运用新型监管方式,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监管
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手机应用软件进行通报,这是今年以来的第三批通报名单。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对今年检查出的存在问题的89款App进行了通报。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过度索取权限”等是这次通报的主要问题。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专项整治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10日。重点整治App、SDK未告知用户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且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近年来,通报App违规现象并不少见,涉及软件数量日益增多,侧面暴露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和难题。
应用软件越界索权
私自共享缺乏监督
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被泄露的潜在危险。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购买记录、行车路线等个人信息都在数据库里一览无余。“大数据杀熟”“大数据二次贩卖”等现象也层出不穷。
消费记录被购物App分析,出行住宿被旅行App掌握,行车线路也被导航App知道得一清二楚……在互联网大数据面前,普通用户几乎是“裸体”的,而一旦这些数据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手机App从一开始的信息采集就是过度的。
2019年年初,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联合成立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的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然而,在专项治理的攻势下,App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并未得到遏制。
2019年7月16日,上述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通知,称有40款App在个人信息收集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有效联系方式。工作组敦促这40款App的运营者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工作组提交整改报告。这份通知显示,Wi-Fi万能钥匙、同花顺、墨迹天气、安居客、糗事百科、起点读书等常见的App,都在需要整改的名单之中。
据了解,一般来说,App的安装和使用只能对一些必要的权限征求使用人的同意。在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中,有以下几个权限最常被调取,其一是“读取已安装应用列表”,借此可以了解和分析用户的使用习惯;其二是“读取本机识别码”,主要用来确定用户的身份;其三是“读取位置信息”,通过获取位置,搜集用户的活动范围,例如导航类软件就必须调取这一权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App普遍存在越界索权现象,比如视频类App要求读取运动数据、资讯类App要求开启相机和麦克风录音权限等。
更为严重的是,泄露的信息从一般信息向生物识别信息蔓延。近期,360安全大脑监测到,在金融类移动软件中,存在一批具有隐秘拍照行为的软件,以提供借贷服务之名,悄无声息地进行隐私非法收集行为。据360安全大脑监测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中旬,共发现9款软件,捕获90个样本。相比以往,这9款软件“偷盗”手段略有不同,除了非法收集用户敏感通讯数据外,还会尝试对用户面部图像进行静默偷拍与上传。
除偷拍用户面部图像外,这类借贷软件“扫荡式”地采集用户的各种敏感通讯与网络数据,包括用户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接入网络等,进行非法收集与明文传输。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App在收集使用和向第三方传输私人信息的整个流程缺乏有效监督。
“从个人来讲,用户完全没有知觉,所以没有办法进行维权,只能被动地依靠执法机关或者监管机关。此外,这种行为可以获得多层次的利益回报,再加上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导致目前这种情况比较严重。”王四新说。
处罚手段比较有限
违法成本普遍偏低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以来,违法App的种类在发生变化。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下架的App来看,今年上半年,直播、社交、外卖、医疗、在线教育等App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占到很大比重。
尽管App泄露个人信息日益严重,但《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对这些App还是以行政处罚为主。《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报告(2019)》显示,目前相关部门对App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主要有整改、通报、下架、罚款、查处、行政约谈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往往对一些违规App不能产生触动,“这次错了,下次还敢上榜单”的现象比比皆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曝出一批问题App名单,也会给相关App规定整改期限,如对于7月24日公布的App名单,工信部要求在7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
“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成为当下监管App违规行为的主要难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如果仅依据相关部门规章进行处罚,只能予以警告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通常是3万元以下),这种处罚力度对违反者而言成本很低。”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认为,目前相关部门对于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罚手段有限,主要依靠企业自律,或是监管部门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和下架等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没有锋利的“牙齿”能震慑这类行为。
除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外,监管部门还面临企业用户双方需求难以平衡的困境。
有媒体报道称,企业收集用户隐私信息可以用来作为用户画像,便于发送广告,合理的广告诉求应该予以理解,“一些小微企业的收入来源就是App中的广告,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发广告,一些App就无法生存。但从用户的直观角度考虑,用户有可能认为自己的隐私信息遭到了窃取。此时监管部门需要综合考虑用户与企业双方的需求”。
有监管层人士介绍说,目前查到一些App存在侵权问题时,他们会直接与App运营企业联系要求对方进行整改,对于比较容易整改的问题,如App注销难等,企业可以很快出台注销方式,用户也能简单地发现这一改变,因此关于注销难的整改容易推进;但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就较为复杂,如一些App出于使用目的不得不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此时如何判断什么属于“私自收集”往往较麻烦,这可能是App通报名单中“私自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始终存在的原因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企业收集用户隐私信息可以用来作为用户画像,可以更精准地为用户提供服务。另外,合理收集个人信息,也便于精准地发送广告来维持企业生产,这种合理的诉求应该予以理解。”
但是,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要作区分,互联网搜索信息偏向等数据属于正常的个人信息片段,企业收集这类信息后只要不进行电话骚扰,合理推送广告和产品推荐并不属于隐私侵犯。
如何平衡两者的需求关系,郑宁的意见是:“个人信息兼具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监管部门应该平衡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企业的创新发展。随着网络技术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手段和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信息只有在合理流动和使用中才能发挥其价值。”
努力平衡各方需求
监管亟须落到实处
去年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对于如何界定App明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解释。App专项治理工作组有关专家曾对该认定方法进行解读,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包括,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有关专家解读称,App和App中嵌入代码的第三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都需要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用户。“我们曾使用检测工具检测到一款App中嵌入了54个SDK,这么多SDK有没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些都要提。目前有一些App在整改后做得很到位,有些专门列出了SDK的列表,甚至把第三方共享的接收方都列出来了,如果把明示工作做到这个程度,相信用户也会提升对App的信任度。”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立法层面,《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先后出台,明确了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6项认定准则,包含31种场景。
当下,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和细化,但监管如何落到实处是当下更值得考虑的问题。
对此,郑宁建议,监管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对App上架环节的事前审核;第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进行相应回应;第三,加大对违法违规App的惩处力度;第四,运用新型监管方式,如信用记录监管;第五,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问题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采取灵活变动的监管办法。”在王四新看来,要想将监管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有更多懂技术、懂业务的专家型人才补充到监管的队伍里。在目前这类人才难以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发挥不同领域的技术人才的作用,同时调动广大网民的积极性。
“此外,要平衡App开发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广大用户之间的关系,要求平台履行责任,例如上线时加强审核把关,上线运营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同时也要为消费者维护权益降低难度,提供更多便利,让消费者通过自主的维权活动来保障自身利益。这样既可将监管落到实处,又能减少监管费用。”王四新说。
王四新认为,App开发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是随着相关变量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就是平衡合理使用与保护隐私权的问题,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隐私不被过度开发或非法利用,另外一方面也要确保App的开发者能够有效利用他们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让这些数据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过,郑宁也提出:“如果过度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会给互联网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不利于产业创新和信息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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