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财产的规定具体都有什么?快进来学习一下吧
- 今日头条
- 2020-07-08 16:18:27
被疫情耽搁的两会开幕在即。在这次两会上将有一个重大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审议与出台。《民法典》可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大到开公司、签合同,小到交个物业费、结婚离婚,都能在里面找到依据。
和我们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的,就是《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和夫妻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就要作废。而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分,有了比较大的变动,值得关注。虽然爱情浪漫,但毕竟生活现实。该了解的,还是要了解一下,要不然真到了分手的时候,人财两空,那不是吃了大亏。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王云律师,就给大家总结一下,讲讲《民法典》中与夫妻财产息息相关的新变化。
变化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所获得的所有赔偿或补偿都成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总结:
根据现行《婚姻法》,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明确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染指。但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残疾赔偿金,现行的司法实践认为,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一方在婚姻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婚姻期间夫妻收入的减少,而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残疾赔偿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民法典》明确将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个人财产不再受限于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无疑是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全部纳纳入个人财产范围。
变化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总结: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报酬能够理解,因为这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
而投资收益则复杂的多。因为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举个例子:
张女士在婚前有个人现金一百万元。婚后,她用一百万元购买了某理财产品。离婚时,该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被分割。因为购买理财属于投资活动。
王女士在婚前有个人现金一百万元。婚后,她将一百万元存为银行定期存款。离婚时,该定期存款的利息仍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因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个人财产的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
李女士在婚前买了一支股票。婚后,她一直有买入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该股票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因为买卖股票属于投资活动。
赵女士在婚前买了一支股票,然后转头就把这事给忘了,婚后也没有任何买卖操作。离婚时,该股票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赵女士在婚后没有进行过投资活动。
变化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其实,这三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是《民法典》首创。
在不远的曾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确实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条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离婚避债等不诚信行为有正面意义,但也导致社会上屡屡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才发现自己遭遇“被负债”等无妄之灾;或者妻子没法证明丈夫在外赌博、吸毒所负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而被迫承担“赌债”、“毒债”等负面事件。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又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就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三原则。
这个司法解释化解了夫妻互坑的风险,但也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夫妻假离婚真避债”的风险。因为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才能向夫妻二人共同主张。但总体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毕竟债权人的举证能力往往要比被蒙在鼓里的夫妻一方要好得多,毕竟自己借出去的钱,自己也会上心。
所以这次《民法典》也几乎是原封不动地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里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三原则抄了进去,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不稳定,整个社会都将付出昂贵的代价。作为法治国家,对于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以及所付出的努力,都要远超其他的立法。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法律,正是1950年5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
所以呢,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管你已经结婚还是准备离婚,都应该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婚姻财产规则,以及其相较于《婚姻法》的变化,做到未雨绸缪。
如果你是债权人,那么在借钱之前,最好让TA的爱人在借条上一起签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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