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征收的规定,以下是简要解析

  • 壹点网
  • 2020-07-02 15:08:57

2020年5月28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一2020年最重大的立法事件必将对征收拆迁领域问题带来影响,进一步巩固、强化被征收人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本文,在明律师对其中部分直接涉及征收拆迁问题的条款进行简要解析,与大家共同开启对这部“法典”的学习。

【《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变5!】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高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

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缩小征地范围,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法律性质为行政协议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样具备合同属性,受《民法典》上述规定的调整和影响。“起诉主张撤销”就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重要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显然,在涉及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及其效力的问题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是十分重要的依据。

【《民法典》第237条:物权复原请求权,“恢复原状”有依据】

《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里面的“恢复原状”是实践中房屋遭打砸破坏甚至部分强拆时被拆迁人可能选用的诉讼请求。需要指出的是,“恢复原状”的适用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具有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若涉案房屋系被错误认定为违建,或者并未在征收范围内而遭“误拆”,那么恢复原状是确有必要的。

而对于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而言,若其已在强拆中被彻底摧毁成废墟瓦砾,则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拆迁人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直接主张行政赔偿。

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的1260条中有许多内容会与征收拆迁及其补偿纠纷发生关系,被拆迁人可利用其施行前的半年多时间加强对其的学习了解,充分捍卫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确保在拆迁到来时能够具备补偿安置主体资格,稳稳地将补偿利益纳入囊中。(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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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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