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市场化程度将提升 审慎监管补齐制度短板

  • 经济参考报
  • 2020-05-14 10:29:55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非接触”金融服务备受关注,而这一业务模式也即将迎来监管新规。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互联网贷款的额度及流向、风险体系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业内指出,《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做出了灵活的政策安排,一定程度上“松绑”了机构跨区展业,初步认可了“助贷”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助力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下一步,预计更多中小银行将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也将进一步提升。

审慎监管 补齐制度短板

根据《办法》,互联网贷款为线上受理并开展风险评估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需要线下进行风险评估和抵质押登记的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根据《办法》,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过,《办法》并未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置相应的额度上限。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办法》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的部分消费场景,一些大额消费场景未来也将难以开展互联网贷款项目。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将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不过,对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仅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审慎确定额度上限,体现了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同时,《办法》延续了此前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严控流向等要求。其中在贷款流向方面,《办法》要求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灵活规范 包容金融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同时,《办法》在机构跨区展业、贷款合作等方面并未一刀切,而是做出了较为灵活的政策安排。

根据《办法》,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同时《办法》增加了例外情形: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此前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拟要求,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并曾对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做出具体限制。不过,此次《办法》对此大大放宽,仅做了原则性规定。业内指出,这也可以理解为对互联网银行、民营银行跨区展业一定程度上的“松绑”。

在机构合作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中,商业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进行合作,合作方既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也包括在内。

业内认为,此次《办法》为银行、保险公司尤其是为金融科技企业参与互联网贷款提供了依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中心特聘研究员戴志锋表示,《办法》顺应了金融服务模式变化的趋势,鼓励商业银行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及开放合作模式实践普惠金融,将利好行业中规范经营、具有技术及经验优势的商业银行及助贷机构。

事实上,当前,大中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互联网银行间的贷款业务合作已经渐趋常态化。疫情之下,在线金融需求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多家大型银行与互联网银行间的一系列针对中小微客群的贷款合作正在加速推出。5月12日,国开行深圳分行与微众银行就以转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项目正式达成合作。据了解,此次转贷款合作金额共计20亿元,用于微众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包括“微业贷”等产品),预计覆盖6000家小微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认为,这一政策也可以理解为监管对“助贷”模式的初步认可。他表示,互联网贷款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同时需应用大数据等技术,金融科技企业有自身独到的经验、技术、用户和场景,因此不可能把银行合作机构范围限制在持牌金融机构,适度放开非持牌金融机构参与合作,也体现了监管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不过,《办法》也为机构合作设置了门槛。《办法》要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戴志锋表示,预计未来助贷机构的分化会加快。一方面,利好具有业务经验、技术能力或流量资源的助贷机构,《办法》的出台为这些机构的合规展业提供了方向指引。另一方面,将加快助贷机构的优胜劣汰,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的助贷机构将被市场淘汰。

互联网贷款市场化程度将提升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办法》以原则指导为主,对互联网贷款总体来看是支持发展的,且为未来预留了监管空间,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董希淼表示,《办法》的推出将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

戴志锋指出,互联网贷款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商业模式和技术方案趋于成熟,此次《办法》并未在产品层面做过多要求,监管设置的两年过渡期也较为充裕,《办法》的落地对于商业银行现行业务的整改压力不大。

他同时表示,《办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给予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下一步,预计更多中小银行将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不过,对于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来说,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方面有待积累,早期或主要依靠外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来共同搭建业务体系。

微众银行行长李南青表示,监管鼓励主流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展开贷款业务合作,这既是在疫情特殊期间鼓励非接触式金融服务,也是对线上贷款业务模式的充分认可。有利于机构间优势叠加、能力互补,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较大的挖掘空间,比如拓展联合贷款、助贷、产业链等合作方式,共同探索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径。

“虽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提升了各方线上办理金融业务的需求,但短期内线下贷款仍将占到主导地位。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以及各项因素的完善,不排除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鼓励互联网贷款发展。”鲁政委说。

关键词: 互联网贷款 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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