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快发展 实现“幼有所育”

  • 国新网
  • 2019-08-21 11:39:06

5月10日,国新办举行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在会上介绍,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0岁、1岁、2岁三个年龄组的婴幼儿,不含3岁)5000万左右,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确立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指导意见》提出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

《指导意见》提出保障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梳理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通过采取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快培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特别强调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17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转载于国新网

关键词: 婴幼儿 照护服务 发展

分享到:

  • 至少输入5个字符
  • 表情

热门资讯

 

联系邮箱:85 572 98@qq.com 法律支持:广东海新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律师

粤ICP备18023326号-36未经授权不得镜像、转载、摘抄本站内容,违者必究!Copyright 2016 IGDZC.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之窗 版权所有